江苏某企业被控窃取美国PPG工业玻璃商业机密,处三倍赔偿,总计2600多万美元
作者:黄莺
8月30日,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对江苏M企业对美国PPG工业公司指控的侵犯商业秘密一案,做出裁决。
根据判决书显示,江苏M企业让一名PPG的前员工交出了属于PPG的商业秘密,然后利用这些商业秘密实施在某一特定产品上,并反过来与PPG竞争。
主审法官Jordan认为该案件中,江苏M企业在被PPG起诉后,只是在海外观望,却不应诉。直到PPG要求法院作出缺席审判,并由江苏M企业赔偿其不当得利时,才决定应诉。
但是法官认为江苏M企业的抗议太少,而且太迟了。因此认为这应该是江苏M企业牢记在心的教训,这种情况实际上就相当于江苏M企业承认了PPG的指控。
Jordan法官甚至在开篇就转用了伍迪·艾伦的格言:80%的成功是争取来的。以此来对江苏M企业并不是太积极的应诉态度提出了批评。
该案件是近年来涉及中国元素窃取美国企业商业秘密的又一典型案例。这些案件已经形成了大致两种固定思路:要么是华人窃取商业机密后交给中国企业,要么是美国公司前员工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了中国企业。
本案属于后者。
根据判决书显示,PPG是美国一家世界500强企业,从事生产涂料、特种材料、玻璃等产品。像制造汽车、火车和飞机窗户、挡风玻璃等。
与本案相关的是PPG为一种用于飞机窗户开发的新型塑料,名为“Opticor TM”。2013年时,江苏M公司询问了前PPG员工托马斯·卢卡维纳(Thomas Rukavina)相关信息,该员工已经为PPG工作了35年,已经在2012年退休。
卢卡维纳参与了Opticor的开发,但是其与PPG之间签有保密协议。但是在2014年时,还是同意分享在PPG的商业机密。
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探员在2015年接到PPG举报后,申请搜查令的一份文件显示,中国公司是希望该技术用于高铁动车的玻璃上面。
在本案中,有两个值得关注的焦点:一是泄露的商业秘密是什么,江苏M企业是如何利用这些商业秘密的?二是对于PPG的损害赔偿是如何计算的?
1. 泄露是什么商业秘密
裁决书显示,卢卡维纳在会见到江苏M企业的领导后,讨论了Opticor塑料。后来,卢卡维纳向江苏M公司的高层发了一份宝贵的商业机密:一份详细介绍Opticor技术的PPG专利报告。
根据该专利报告,江苏M企业开始生产Opticor的计划。2015年2月,江苏M公司的工程和采购代理张某给PPG的Opticor模具分包商发了一封电子邮件,要求他们为其生产与PPG相同的模具。邮件附件是直接从专利报告中提取的照片和图纸,去掉PPG标志和PPG专利的标题。
但是对于这些材料,分包商表示了怀疑,并要求更多关于图纸来源的细节。回应这一问题的是卢卡维纳,他谎称自己是PPG的高级研究员和项目负责人,并称PPG正在向江苏某企业转让Opticor技术。
分包商并没有完成江苏M公司的订单,而是通知了PPG,最后PPG又通知了联邦调查局FBI,认为这是明显的盗窃行为。
FBI随后就逮捕了卢卡维纳,指控其犯有盗窃商业秘密罪。但此后不久,卢卡维纳在保释期间自杀了。
2. 不当得利或损害的计算
本案中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地方就是有关江苏M企业不当得利给PPG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
PPG提出实际损失“至少有9,909,687.31美元,是该光学技术创造成本和R&D成本”。PPG认为其有权获得三倍损害赔偿,以防止江苏M公司进一步盗用PPG的商业秘密。
地方法院法官则认为有足够证据支持8,805,929美元的实际损害赔偿要求,并且认为三倍罚款是恰当的。最终法院支持了26,417,787美元。
但是江苏M企业则认为,PPG的证据不足以确定实际损失为8,805,929美元。
地区法院根据《宾夕法尼亚统一商业秘密法》的规定,“损害赔偿既可以包括盗用造成的实际损失,也可以包括计算实际损失时未考虑盗用造成的不公正得利”。
PPG认为,江苏M企业不当得利可以通过其在没有专利报告直到和其它被盗用的商业秘密情况下开发自己版本的Opticor技术所产生的成本来衡量。
有人认为,估算这些开发成本的一种方法是看看PPG自己在开发Opticor技术上花了多少钱。
地方法院同意了这一推理,并认为PPG的研发成本为江苏M企业的不当得利提供了一个适当的标准,因此也为PPG的损害赔偿提供了一个适当的衡量标准。
江苏M企业虽然对此提出异议,但法官认为其没有一个论点是有价值的。
如江苏M企业说没有从使用PPG的商业秘密中获得商业利益,因此并没有不当得利。
法官也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江苏M企业销售的产品还有Opticor技术。但是法官认为这并不意味着江苏M公司没有不公正的致富。
因此就像其它判例一样,这种利益不一定是已经实现的利润,也是可以避免的成本。也就意味着江苏M企业可以跳过这一研发过程,节省了资金。
最终,上诉法院对地方法院的裁决给予确认。
3. 结语
本案是近年来,美国涉华一系列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又一起典型案例。
例如,前几天传出来前苹果华人员工对于盗窃商业秘密认罪的新闻一样,有关这类案件实际上并不只是表面上看到的这么简单。
像本案中,将一份专利报告定义为商业机密,其中可能就会存在异议,专利是用公开换取保护,如果都是公开信息的报告,如何将其归类为商业机密,可能是本案一个值得关注的点。
另外,对于损害赔偿和不当得利,美国法律和法官裁判更为灵活,在连江苏M企业到底在其产品中用没用到PPG所谓的商业秘密都不确定的情况下,就可以根据PPG的研发成本来推算江苏M企业因为可以跳过研发而节省的资金,来计算赔偿,也是充分保护的原告一方的利益。这一点能否在中国适用,也值得思考。
实际上,本案也连同很多其它商业秘密案件一样,体现出证据不足的现象。而这已经成为美国对涉华商业秘密案调查的一个共性问题。
例如,8月2日,美国联邦第三巡回法院驳回了美国政府试图对前葛兰素史克两位科学家Yu Xue(薛雨,音译)和其助理Tao Li(李涛,音译)密谋窃取正在开发的一种癌症药物信息,以资助中国南京的制药公司,从而造成对葛兰素史克10亿美元的商业秘密损失的指控。
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陪审团发现,美国政府未能证明被告故意试图对葛兰素史克造成金钱损害,这意味着预期损失金额为0美元。
因此陪审团宣布薛某的刑期为8个月,李某的刑期为59天。美国政府则希望薛某的刑期是十年,李某是七年。
从中也可以看出,美国政府是希望在商业秘密方面,从严打击与涉华有关的案件,但是在法院环节,有相当比例的指控并不能成立。
因此,这一系列延续着特朗普政府时期,“中国倡议”所衍生的各类对华人的商业秘密盗窃指控案件,其中有一些像是美国政府在为对华知识产权和政治施压中亟需确定的典型案例。